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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農業首都品牌戶認證管理要點」部分規定及附件一,並自即日起生效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9/30
發文日期:2016/9/30
發文字號:府農務一字第1052520491號
主旨:修正「農業首都品牌戶認證管理要點」部分規定及附件一,並自即日起生效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檢送修正「農業首都品牌戶認證管理要點」1份。
二、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。
三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、申請農業首都友善戶資格需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條碼。(修正規定第三點)
(二)、為保障加工過程安全合作,使用本標章於加工產品包裝套印者,需取得相關加工驗證(修正規定第九點)。
(三)、為提升農業首都品牌戶用藥安全,如抽驗出農藥品項超過五項者,須參加相關安全用藥講習,拒絕參加者,停止標章使用權一年處分。(修正規定第十二點)
(四)、農業首都品牌戶需符合其他農政單位及衛生單位相關檢驗抽樣規定,違反者產品不得以本標章銷售,廢止認證證書並終止標章使用權。(修正規定第十點第三項及第十二點)
正本: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農會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農業首都品牌戶農民、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
副本:國立虎尾科技大學(生物科技系)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企劃行銷科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
附件:
  • 1.農業首都品牌戶認證管理要點1050930
  • 2.附件一農業首都品牌戶徵選條件1050930
  • 3.附件二農業首都品牌戶標章使用契約書1050930
  • 4.附件三農業首都戶證書1050930
  • 5.附件四農業首都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1050930
  • 6.附件五、金標章及綠標章之規格及圖示
  • 7.附件六生產紀錄簿1050930
  • 8.附件七農業首都品牌戶展延申請表1050930